成大附工雜記
公民
由瓦薩克提出。 依次為第一代人權、第二代人權、第三代人權。 第一代人權:又稱「消極人權」。17~18世紀,代表人物為洛克、盧梭、彌爾、傑佛遜。主張保障個人權力不受侵害,並給予人民政治參與的空間,包括自由權、參政權、財產權等。 第二代人權:又稱「積極人權」。18世紀末~20世紀初,代表人物為馬克思、凱因斯。主張人民爭取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權利,強調國家應積極保障人民生活,包括生存權、工作權、學習權、勞動基本權、健康醫療權等。 第三代人權:又稱「集體人權」。二次世界大戰以後,代表人物為威爾遜。主張保障弱勢民族文化、住民享有自決權、維持和平、國際人道救援,包括自決權、和平權、發展權等。
比例原則
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,又稱「禁止過度原則」。 國家如果為達成某種目的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,而達成該目的有多種手段可選擇時,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,並且必須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欲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(行政程序法第7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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