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大附工雜記
公民 由瓦薩克提出。 依次為第一代人權、第二代人權、第 三代人權 。 第一代人權:又稱「 消極人權 」。17~18世紀,代表人物為 洛克 、 盧梭 、彌爾、傑佛遜。主張保障個人 權力 不受侵害,並給予人民 政治參與 的空間,包括 自由權 、 參政權 、 財產權 等。 第二代人權:又稱「 積極人權 」。18世紀末~20世紀初,代表人物為馬克思、凱因斯。主張人民爭取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權利,強調國家應積極保障人民生活,包括生存權、工作權、學習權、勞動基本權、健康醫療權等。 第 三代人權 :又稱「 集體人權 」。二次世界大戰以後,代表人物為威爾遜。主張保障弱勢民族文化、住民享有自決權、維持和平、國際人道救援,包括自決權、 和平權 、發展權等。 比例原則 指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 ,又稱「禁止過度原則」。 國家如果為達成某種目的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,而達成該目的有多種手段可選擇時,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,並且必須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欲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(行政程序法第7條) 兩公約是哪兩公約? 一、什麼是「 兩公約 」? 兩公約 是指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 」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 」的簡稱,而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 」又稱「A 公約 」、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 」又可稱「B 公約 」,以作為全世界遵循之人權規範。